新華社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久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江蘇勞資糾紛增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近日發布《關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時回應涉疫勞動爭議的熱點、難點問題,引導樹立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共謀發展的意識。
意見提出,因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應予支持。在隔離措施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請求用人單位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
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經法定程序,可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資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差額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意見規定,勞動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符合規定復工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勞動者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