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9月19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江口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公益訴訟案,分別判處代某亮、代某飛、彭某、彭某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判令4名被告人增殖放流7萬余尾魚苗,義務巡河6個月,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公開致歉聲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5月,被告人代某亮等攜帶網兜等作案工具,到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河流區域電魚。在此過程中,代某亮等被銅仁市公安局梵凈山森林公安分局巡邏民警當場抓獲,現場發現漁獲物共計190條,總重0.9千克。經認定,代某亮等使用的捕魚工具是電力捕魚工具,屬于電魚行為,是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江口縣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庭長金飛介紹,今年7月,江口縣人民檢察院向江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江口縣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漁獲物由扣押機關作無害化處理。
此外,判令4名被告人在職能部門監督下實施增殖放流7萬余尾價值2萬元的魚苗,以修復漁業生態,在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義務巡河6個月,并就其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刊登公開致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