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21日表示,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健全從業禁止信息獲知、審查和執行等相關具體制度,切實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21日表示,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健全從業禁止信息獲知、審查和執行等相關具體制度,切實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