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白陽)未成年人違反刑法但不夠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該怎么矯治?根據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三審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公安機關可對這類“問題孩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此前的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對此,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與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教育作出區分,避免混淆。
修訂草案三審稿將該條款修改為:未成年人實施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