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無罪釋放次日,孟凡泉來到曾經投資開發的項目工程現場。一個項目已經變為廢墟,另一個項目雖然還在,但已經更名,他想進去看看,被保安攔了下來。
現年53歲的孟凡泉是奧立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港電子工業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企業的法人和董事長。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詐騙合作公司負責人175萬元,他被河北省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他因犯詐騙罪,被灤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此后,該案歷經兩次發回重審,數十次開庭。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原判孟凡泉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判決孟凡泉無罪。
2019年2月,曾被羈押1196天的孟凡泉向灤南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法院賠償侵犯人生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以及冤案造成名下企業和在建項目損失等,共計1.4余億元。最后,法院賠付了侵犯人生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37.3萬余元。
↑孟凡泉 受訪者供圖
孟凡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后,妻子與自己離了婚,父親因無法接受事實去世,他名下的多家公司遭受重創,開發投資的項目也紛紛停滯。
“一個企業家的社會名譽非常重要。” 在孟凡泉看來,現有賠償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目前,他還在為自己的國家賠償繼續奔走。
返鄉投資電子生產基地,因為涉嫌詐騙被逮捕
孟凡泉1967年出生于河北省灤州市,大學畢業后在學校當教師。2000年到深圳創業,從事電子產品的研發和銷售。
天眼查顯示,孟凡泉是奧立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奧立公司”)、華港電子工業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企業的法人和董事長。這些公司的經營范圍大多是計算機、網絡設備、電子數碼產品等的開發、生產、銷售。
據孟凡泉介紹,2012年,他返鄉投資開發北方電子生產基地項目,隨后與河南宏業光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公司”)簽署了全額墊資承建項目工程的協議。
在孟凡泉看來,正是這次失敗的合作讓他蒙冤被羈押1196天。
“對方不但沒有墊資施工的能力,而且連建筑工人工資都發不出。”孟凡泉說,項目工程進行一段時間后發生了工人討薪事件,他前去處理卻被“誣陷”為詐騙。
↑王某武的證言
但是,對此“宏業公司”負責人王某武卻有另外的說法。在判決書中,王某武稱,2014年3月18日他的公司與孟凡泉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意向書,他的公司先期墊款至主體結構5層結頂時,孟凡泉撥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資金,但是同年5月15日,他公司承建的4、5、6、7號樓全部封頂,孟凡泉卻未付工程款。
王某武認為,孟凡泉公司未投入一分錢,工程款全是他公司墊付,孟凡泉純屬詐騙行為。
2014年6月21日,孟凡泉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河北省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孟凡泉犯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175萬“暫借款”成爭議
紅星新聞注意到,這起案中爭議最大的是,兩個公司合作中關于175萬元“暫借款”的問題。
檢方指控,2013年9月18日,孟凡泉在負巨額債務且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以其經營的“奧立公司”的名義與“宏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書,合同書約定由“宏業公司”暫借給孟凡泉人民幣100萬元,用于辦理該項目審批過程中的相關費用。
當時,受“宏業公司”委托的項目承包責任人王某武便將100萬元人民幣以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入孟凡泉提供的賬戶,孟凡泉得款后用于償還公司債務。
檢方稱,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孟凡泉編造辦理工程項目審批、取工程圖紙、引外資需要的“過橋費”等理由,先后6次以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的形式,騙取被害人王某武人民幣75萬,孟凡泉得款后,將其中27萬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其余用于公司日常支出。
2013年9月26日,孟凡泉以其經營的奧立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發起人,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了位于灤南縣城西工業區的華港電子工業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港公司”)。
2014年3月18日,他以“華港公司”的名義,重新與“宏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意向合同書,將奧立國際電子北方基地主體在建工程項目變更為“華港公司”綜合廠區工程。
↑灤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在一審判決中,檢方認為,至案發,孟凡泉未向“華港公司”項目工程投入任何資金,也未引入外資,工程建設款項均由王某武墊付。孟凡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15年3月20日,灤南縣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騙取對方財物證據不足 兩次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
孟凡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孟凡泉認為,王某武及其公司以借款形式向他公司提供100萬元項目活動經費是合同約定范圍,“就像保證金”,另外的75萬是王某武按其口頭約定履行的墊資性質借款,都不是詐騙。
↑判決書中顯示的雙方合同約定事實
相關判決書顯示,兩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意向合同書中約定,乙方(“宏業公司”)同意以100萬元暫借款的形式支付甲方在辦理該項目審批過程中的相關費用,代替履約保證金;甲方(孟凡泉公司)承諾根據資金到位及時返還,最晚不超過第一次撥款。
2015年12月11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孟凡泉犯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將該案發回灤南縣人民法院重審。2016年4月19日,灤南縣人民法院重審,以孟凡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宣判后,孟凡泉上訴。2016年10月2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灤南縣人民法院認定孟凡泉犯合同詐騙罪一案程序違法,再次將該案發回灤南縣人民法院重審。2017年3月7日,灤南縣人民法院重審,還是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兩次重審判決一樣,孟凡泉再次上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孟凡泉、王某武等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孟凡泉所借王某武的100萬元,就是其償還案外公司的100萬元保證金;孟凡泉與王某武所借75萬元的借條顯示,其中未約定借款用途,也沒有該75萬元未用于項目工程相關證據;2014年3月18日,孟凡泉與王某武所簽《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意向書》約定發包方不能給付工程款時,承包方對工程享有處置權。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按合同條款內容處置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現亦由王某武占有、看管。
法院還指出,根據現有證據,孟凡泉融資所欠款項均用于項目工程中,原判認定合同中約定的孟凡泉暫借100萬元代替履約保證金,并只說了乙方以暫借款形式支援甲方在辦理審批工程中的相關費用,該暫借款應為辦理灤縣和灤南縣兩處工程項目;后于2014年3月18日,重新簽訂的合同未涉及100萬元暫借款,只是工程名稱的變化,應視為前合同的補充合同;前合同中資金來源為自籌,后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方式為墊資施工;且原判決對灤縣和灤南縣兩處工程項目未認定違法,兩處項目是真實存在的,孟凡泉負債投入兩個工程,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之前的債權、債務情況,也沒有證據證實其所欠債務未投入項目工程,原判認定孟凡泉負巨額債務且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工程建設施工合同證據不足。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
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孟凡泉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證據不足,判決孟凡泉無罪。
名下多家公司受重創,申請1.4億國家賠償獲賠37萬
孟凡泉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被無罪釋放次日,他來到曾經投資開發的項目工程現場。一個項目已經變為廢墟,另一個項目雖然還在,但已經更名,他想進去看看,被保安攔了下來。
“還沒完工就已經下馬。”孟凡泉說,他被羈押的1196天,不僅讓建設中的項目損失慘重,名下的多家公司遭受重創。“我與銀行失聯,造成審批中的項目貸款被終止,還讓銀行懷疑我逃避信用卡還款,被列入個人征信黑名單。”
此外,據孟凡泉講述,他父親因為無法接受突如其來的變故去世,妻子到法院起訴離婚。
孟凡泉提供的一份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孟凡泉涉嫌詐騙罪被羈押,已經兩年有余,雙方互相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應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最終,判決離婚。
2019年2月20日,孟凡泉向灤南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34萬余元;賠償因身體傷害和務工減少的收入237萬余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賠償冤案造成名下企業和在建項目損失1.35億元……共計超過1.44億元。
↑灤南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9年4月19日,灤南縣人民法院決定,支付賠償孟凡泉侵犯人生自由賠償金34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3萬元,合計37.3萬余元。同年5月,孟凡泉不服該賠償決定,又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灤南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同時,讓灤南縣人民法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一個企業家的社會名譽非常重要。” 在孟凡泉看來,現有賠償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目前,他還在為自己的國家賠償繼續奔走。
紅星新聞記者 潘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