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1月24日電(記者劉鄧)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一起走私案,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一審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對涉案貨船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扣押的動物制品依法銷毀。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在一艘貨船上擔任管事的郭某、擔任大副的覺某登、擔任二副的覺某維、擔任輪機長的張某,根據該貨船老板李某(另案處理)的指示,駕駛貨船經瓊州海峽前往越南。該船于10月29日到達越南海防港,裝載豬腳、牛肉、牛腸三類凍品后,于11月17日12時許向海南省方向行駛。
11月18日15時許,該船在我國領海航行至三亞市西瑁洲西南約9海里處海域時,被海南省儋州海警局查獲,儋州海警局依法扣押了該船所載的無合法證明的凍品。經稱重,該批凍品分別為凍豬腳336.8噸、凍牛肉130.54噸、凍牛腸3.14噸,共計470.48噸,均屬我國禁止進口的疫區動物制品。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覺某登、覺某維、張某違反海關監管法規,在我國領海內運輸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制品470.48噸,情節嚴重,四人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