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提出了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并明確了具體審查方法。近年來,不乏“紙面服刑”現象曝光。例如,內蒙古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紙面服刑”15年還當上村干部,眾人皆知的孫小果案中也有“紙面服刑”、違規減刑的影子。如何堵住“紙面服刑”、違規減刑漏洞,顯然是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重要議題。
通常而言,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應該在監獄服刑,接受勞動改造。同時,為了體現刑罰的文明和人性化,對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情形的,可以假釋或者減刑。根據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根據有關規定,假釋期間視為服刑,被假釋的罪犯應當接受社區矯正。假釋就是老百姓所說的“監外服刑”。啟動假釋程序及決定是否假釋需要遵循各項程序、步驟和規程。從曝光的案例來看,一些存在問題的假釋或減刑均有“假立功”“假悔罪”現象。
監獄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一些偽造虛假的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材料,不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或者從業經驗的人難以識破。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實質化審理,將有效減少違法操作空間。根據新規,應當著重審查相關證據,而非僅僅對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例如,對于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應當注重審查線索的來源,線索來源存疑的,應當進一步核查。對于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應當注重審查罪犯是否具備該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專業能力和條件,對于罪犯明顯不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及條件、不能說明技術革新或者發明創造原理及過程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形式審查難免滋生“紙面服刑”現象。實質化審理的做法能更大限度減少暗箱操作,防止罪犯逃避刑罰,讓公平正義和司法權威不因少數人的“操作”而失色。(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