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消息,3月28日,朋友談論起孩子們的考研進展,54歲的許健(化名)接不上話。30年前的那場官司之后,他的人生岔出去了很遠。1993年,24歲的許健被匿名信檢舉5次強奸女青年蘇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審中,許健稱與蘇云是戀愛關系,發生關系很多次,不存在強奸;法院認為,5次強奸行為有許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蘇云陳述及7名證人證言證實,許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許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發,蘇云并未報過案,還兩次寫下書面證言否認強奸;服刑期間,蘇云在他們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監,當面聲稱是“在警方嚇唬下作的陳述”。
3月28日,蘇云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她確實沒有報警控告過許健,但判決書中的強奸事件屬實,她的“無罪證言”是在許健家人騷擾下作出的。“相關情況已書面寫給法院了,你們去找法院核實。我不想再參與這事。”
匿名信由何而來?蘇云前后的說法為何完全相反?7名證人為何知道強奸的細節?28日,記者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要請示領導后回復。截至發稿時,記者尚未接到回復。
射陽縣人民法院
男子被匿名檢舉5次強奸同一人
當庭稱被民警毆打逼迫認罪
1992年,許健還是江蘇鹽城市射陽縣的一名工人。當時,歌舞廳、錄像廳在縣城流行,許健經常和朋友騎著單車出入這些地方。經朋友介紹,許健認識了女工蘇云。
許健稱,當時和幾個朋友總在一起玩,其中有幾對情侶,他和蘇云是一對。1993年夏天,兩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兩三個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縣刑警大隊關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審訊我的時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說我強奸了蘇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強奸了5次。”許健稱,審訊過程中“他遭受了毆打”。
1994年10月,經歷過收容審查、刑事拘留、監視居住、撤銷監視居住、逮捕、公訴等程序后,許健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指控許健在1年時間內,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及毀壞名譽、找麻煩相要挾的方式,在工廠宿舍、私人住宅、河邊船上等5個場所,對蘇云奸淫5次。許健當庭提出異議,稱兩人是戀愛關系,曾多次發生性行為,不是強奸。
“案發地”已成為私人住房
公訴機關認為,案件證據確實,被告人在庭審中雖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在公安機關偵查時供認了犯罪事實,且與被害人陳述吻合,并得到了證人證言材料證實。
射陽縣法院認為,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7名證人證言,構成強奸罪。
許健提供的庭審筆錄顯示,法官詢問了兩人在某幾個地點發生關系的過程。許健提到,其中一次是與朋友們一起玩耍后,他和蘇云在里間房屋發生關系,當時朋友們在外間。
法官對此細節追問“你在公安、檢察院調查期間怎么說的”,許健回復說,“公安按蘇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認強奸,檢察院調查沒有細問。”
“受害人”10年3次證言否認強奸
稱是被對方家屬騷擾無奈作證
在被逮捕4天后,蘇云為許健的母親手寫了一份證言。證言稱:“因為良心不安,特向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去年,派出所兩位民警去我家,帶我到派出所調查,楊某(民警)說別人已經把這(強奸事件)寫好交出來了,你不說我們也知道,再說許健都承認了。我當時很害怕,長這么大從未進過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現在聽說許健被抓被定為強奸犯,我很不安,過意不去,我要把實情告訴你們。事實上許健沒有強奸過我,以前我們戀愛過,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認是一時沖動,經不起威嚇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別人。請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證,我上次說的不是事實。”
許健稱,這份證言被母親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審中出現。
“受害人”1994年6月寫的證言(受訪者供圖)
2003年,許健服刑8年后,蘇云在他們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許健家再次手寫一份證言。證言稱:“我和許健是談戀愛的,根本不存在強奸,這(強奸)是別人反映(舉報)的。判決書中的朱某某等(7名證人)我都不認識。1999年檢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檢察院,問我許健是否強奸我,我說是談戀愛,她說‘不能瞎說,公安局已經把材料交到檢察院了’。我當時很害怕,所以又說是強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單位找我,又問許健的事,當時我們領導在,我想告訴他們我和許健是談戀愛,我怕領導說我,(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問題,我再一次說他強奸我的。”
寫完這次證言之后,蘇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監獄探望許健,當面向許健做了口頭說明:她并未報警控告過許健強奸,她是迫于壓力作了強奸的陳述。
3月28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系到蘇云,她表示這兩次證言以及探監時的所說,都是因為受到許健的家人騷擾。“她媽媽到我單位找我鬧,我當時年紀小,很害怕。我確實沒有報警控告她,也不認識那7個證人,但他判決書中的5次強奸是真的。他出獄后威脅、勒索我,我都錄音留證據了。”
蘇云表示,這些證據她不便提供給媒體,但法院找她了解情況的時候,她已寫了書面材料交給法院。“你們可以找法院核實,我不想再參與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寫的證言(受訪者供圖)
4名證人證言稱“無強迫行為”
江蘇省高院20年前曾駁回申訴
對于蘇云的說法,許健表示不認可。“2006年我減刑兩年后出獄,蘇云添加了我微信說要幫我申訴,還讓他愛人送來2萬元錢。后來她在當地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能考慮到翻案會得罪當地很多人,她把我拉黑了。但是威脅、勒索的事從來沒有,如果有,我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許健稱,他從服刑開始一直在申訴,筆記本上寫滿了摘抄的各種法律條文,以及每一次申訴的時間。他的母親則拿著各種材料向江蘇省高院遞交、申訴。
判決書截圖(受訪者供圖)
2000年,江蘇省高院駁回了許健母親的申訴,稱對案件復核證實原判決正確,蘇云多次否認與許健有戀愛關系,其被強奸后的悲憤表現和許健攔截蘇云、到蘇云單位鬧事等情節,均有多名證人證實,申訴理由與事實不符。
2019年,許健找到當年經常一起玩耍的4人,請他們各自寫下了證言。在這些證言中,4人各自介紹了與判決書中強奸案相關的活動、聚餐、住宿過程,稱蘇云自愿應邀加入活動,許健對蘇云無強迫行為,未發現許健有不法行為。
記者向其中的徐某核實情況,徐某稱許健被捕后蘇云經常哭泣,邀請她一起去許健家手寫了證言,之后又喊她一起去探監。“探監的時候我遠遠站在后邊,她進去就在哭,具體說的內容我不清楚。她多次跟我說,不是她告的,是刑警大隊找她,嚇唬她,她才那樣說的。”
許健認為,如果是強奸事件,受害人一年時間內在不同地方被強奸5次,且其中兩次有其他人員在外間屋內,受害人沒有呼救,前后一年多時間沒有報警,邏輯上講不通。“并且案子是匿名舉報的,蘇云也說她沒有檢舉過,5次強奸有7個證人。匿名信是誰寫的,這些證人又是誰,他們怎么知道的細節?”
許健稱,2022年他曾聘請律師到射陽縣法院調取卷宗但未被允許。“我的孩子馬上進入高中了,如果我還是個強奸犯,他未來考大學、找工作可能都會受影響。我希望早日把案子中的疑問搞清楚。”
3月28日,封面新聞記者向射陽縣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要請示領導后回復。截至發稿時,記者尚未接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