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報訊 (記者郝曉煒)8月26日,太原市衛生健康委消息,新出臺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一次記6分;買賣人體器官的,一次記12分……對在暫緩校驗期內,累計記分超過10分的,將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據了解,在醫療服務綜合監管中長期存在“重準入輕監管”等問題。尤其是在一些基層醫療機構和民營醫院,開大處方、亂檢查、過度醫療等醫療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存在。為此,我市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出臺《辦法》,提出醫療服務監管從重點監管公立醫療機構轉向全行業的監管。
《辦法》共141項記分內容,分醫療機構許可管理、醫療活動管理、醫務人員管理、處方管理、血液管理等21大項。新增70項記分內容。
其中,在處方管理方面,新增2項內容,即未建立、落實處方點評制度的,一次記2分;未按照規定保存處方的,一次記1分。
“以前醫療機構藥學部門只負責發藥、備藥,很難落實處方點評制度……”太原市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科科長何進凱說,此次將處方點評工作納入監管范圍,明確醫院的醫務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每月對醫院開具的處方進行點評,糾正臨床不合理用藥,包括是否開大處方、用藥途徑是否合理、藥物選擇是否合理等。點評結果將反饋并應用到臨床,這樣一來,與科室、個人績效掛鉤,倒逼科室、醫生要誠信診療;同時加強醫院處方管理,避免不合理用藥、用高價藥、重復用藥等問題出現。
《辦法》明確,根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類別和情節,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個檔次,其中12分代表一次不良執業行為最嚴重檔次,其余情況依分值遞減。記分以“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形式通知醫療機構。
《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定期收集相關數據,統計記分,每半年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向社會公開,引導患者安全就醫。同時,記分將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之一,并納入醫院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考核體系和醫療機構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