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欺凌行為學生
可采取必要懲戒措施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12月1日施行
■對“校鬧”將依法予以打擊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學校門口100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學校應當定期開展消防等安全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消防、食品、衛生、交通、特種設備、風險管控、隱患治理、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預防性侵害等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指導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針對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開展防范詐騙、傳銷、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網絡、非法網絡貸款以及加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應對自然災害、自救與互救、遠離毒品等安全教育,定期開展消防、地震等安全應急演練,教育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對學校的食宿行都作出明確規定
設立食堂的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向學生、教職工及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有條件的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做到明廚亮灶。
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值班、巡查責任。
幼兒園、中小學應當對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封閉化管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學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實行嚴格的門衛管理,外來人員、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應當遵守校內安全規則。
幼兒園、中小學校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當明確學生監護人定時定站點接送的安全責任。接送任務結束時,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在確認車內無人后方可關閉車門。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學生體檢,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時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及處置工作,并落實處置措施。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采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等必要處置措施。
非緊急情況下,未經監護人同意,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幼兒服用藥品。
對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學校應當制定防止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強學生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及時防范和處理校園欺凌、暴力事件。發生學生有攜帶管制器具、打架斗毆、欺凌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通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并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發現學生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應當予以教育糾正,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預防和制止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權益的行為;發現侵害學生人身權益的行為以及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
學校對不遵守校規校紀、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學校門口100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中小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學校門口100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具體方案,采取建設人行立體過街通道、錯時上下學、劃設接送等候區及公共停車區等措施,減少學校上下學時段交通擁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定,在學校周邊建設、設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危險設施、設備、物品。
對“校鬧”將依法予以打擊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學生自傷、自殺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當中造成意外傷害的;在校外非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事故的;法律、法規規定學校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后,學生、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學生、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和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干擾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的行為: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侵占、損毀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等。
違反《條例》,侮辱、毆打學生、教職工,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記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