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學歷教育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其中,列入《山西省定價目錄》內的實行政府定價,《山西省定價目錄》以外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主確定。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為在校學生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執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費用或者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儲備金、贊助費、抵押金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
對收費標準變動頻繁、上漲幅度較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關部門及時提醒告誡,并督促學校公布其生均培養成本,教育部門視情節減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亂收費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記者 武佳 郭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