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被開除
3年前,李女士在太原市一家公司擔任前臺行政,月工資4000元。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她的崗位調整為前臺人事,工資也提高到4500元。
其間,李女士所在公司將固定資產、房屋租賃權、無形資產、現有業務及管理人員全部轉給了另一家公司。2018年3月1日,李女士也隨著公司變動,轉入新公司工作,并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職位為區域運營助理,月工資仍為4500元。同年4月4日,李女士生了孩子。公司批準她休半年產假,并批準上班后每天有一個小時的哺乳假。在這一段時間,公司給李女士發放的工資不同程度縮水。而且,李女士休完產假回單位工作不久,公司便以她“在職期間擅離職守,無故連續脫崗3天”為由將其開除。
申請法律援助
這個開除決定令李女士手足無措,剛剛生完孩子,家庭開銷增大,卻偏偏沒了工作!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她休完產假回崗時,公司沒有明確其工作崗位、地點、打卡等問題,所以,“擅離職守”這一說法不成立。另外,公司存在擅自取消崗位、不依法支付產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等違法行為。
然而,對于她的抗議,公司并未回應。
2018年10月,經人介紹,李女士找到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李文紅律師經過調查取證,幫助李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公司補足她產假前后被克扣的工資7318元,并要求用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2862.5元。
仲裁獲得賠償
仲裁委開庭審理后認為,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7條第1款,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勞動者的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現實中,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卻在她產假結束后,單方取消了工作崗位,只要求每日打卡考勤,而后又以勞動者曠工違反管理制度為由,開除了尚處于哺乳期的李女士。開除決定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久前,仲裁委依法裁決,由用人公司支付李女士2018年4月至8月被克扣的工資 6457.31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2862.5元。
援助律師提醒,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尊重和保護,用人單位不能“性別歧視”,作出違反法律的決定。(記者 侯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