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填充復墾造地和生態修復的技術規范。禁止將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條例規定,從事涉重金屬行業的單位超過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