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補助資金、貸款貼息和風險投資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經費。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制度,可以設立風險補償金,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天使投資、風險投資。
此外,條例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將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