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該《意見》,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遵循“業主自愿、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應經本單元、本幢或本小區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簽訂協議方可加裝,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簽訂協議的業主共同作為加裝電梯申請人,負責意見統一、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申請人可推舉業主代表作為實施主體,負責這些工作,也可書面委托電梯企業、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第三方代建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自行管理的職工住宅,組織實施加裝電梯工作。
《意見》要求,太原市既有建筑申請加裝電梯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合法的權屬證明;未列入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等拆遷和改造計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符合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條件。
業主自愿申請且滿足條件的既有建筑加裝電梯,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的來源分為四部分:1.“大頭”由業主承擔,具體費用根據業主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比例分攤;2.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也可申請公共維修資金;3.對市區范圍內四層及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政府給予補助,對特殊困難家庭可再給予適當補助;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鼓勵企事業單位對自行管理的職工住宅加裝電梯統籌資金。
《意見》特別指出,太原市既有建筑加裝電梯以安全為要、以實用為先,加裝的電梯必須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要求,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資質;加裝的電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應盡量減少占用現有綠化,盡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所占用地不計建筑密度;加裝電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記者 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