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本和和睦睦的樓上樓下兩鄰居李先生和秦女士竟因一臺空調外機對簿公堂。
事情是這樣的,秦女士家住李先生家樓上,兩家原本相安無事,但自從秦女士家在李先生家飄窗上方的放置臺安裝了一臺空調外機后,兩家產生了矛盾。
李先生認為飄窗上方的放置臺應歸自己所有,秦女士占用該平臺導致自家的空調外機無處安放,但秦女士認為此行為沒有不當之處,拒不移除,兩家多次協商未果。
李先生于今年起訴到日照市東港區法院,以飄窗上方的放置臺系其房屋專有部分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秦女士將安裝在其房屋飄窗上方的空調外機移除。
東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于李先生家飄窗上方的放置臺李先生和秦女士均可合理使用,故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業主如何選擇空調外機安放位置做出明確規定,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物外墻屬于業主共有,因此,任一業主都不能對其所居住房屋的外墻享有獨占的、排他的權利。
當對空調外機安放位置產生爭議時,建議在物業公司的協調下,遵循公平、公序良俗和有利生活的原則充分協商,尋找互利的解決方案,以此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