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按摩師反殺案自11月15日一審公開庭審后,尚未宣判。但庭審后被害人一方家屬在法庭外對該案辯護律師殷清利圍堵辱罵一事有了下文,26日,據殷清利介紹,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區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針對當時圍堵的三名“積極分子”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殷清利說,11月15日12時50分左右,他走出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看守所刑事審判法庭,在門口,此案被害人呂某的十多位家屬蜂擁而至圍堵他,并說,“你不能為一個殺人犯辯護”“你是北京的,今天不讓你回北京”。他提供的三段視頻顯示,除了辱罵之外,有人還對其進行推拉、撕扯衣服,他走入看守所門內才得以躲避。
“我只是正常的、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也沒有對被害人人格方面進行任何評價。”殷清利說,當天下午,他便就這一遭遇報案。
殷清利說,這一幕的發生并非偶然,在此案6月5日庭前會議的庭審中,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非律師)就對辯護律師進行過人身攻擊、辱罵,他留有錄音證據。本案庭審審判長宣讀庭前會議報告時,已經對此進行認定,并對此代理人進行警告處理。
殷清利說,近日,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區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辦案民警向其送達了關于對參與辱罵的三人《行政處罰決定書》。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19年11月15日,在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盤南路西段撫順市第一看守所臨時法庭上,殷清利作為某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引發該案件被害人家屬不滿。2019年11月15日12時55分許,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門前,呂某等三人以語言方式威脅殷清利人身安全。
殷清利提供的三份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以上事實有本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呂某等三人分別罰款五百元、二百元、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殷清利說,辦案民警稱有肢體接觸、但認定毆打尚證據欠缺,并表示被處罰的三人非常懊悔,這樣才做出了對三人行政處罰決定。
殷清利呼吁案件當事各方,一定要尊重辯護律師的依法履行職務行為,切不可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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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報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左右,于海義在其工作的足療店一樓休息時,呂某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因已過營業時間于海義未開門。呂某在門外推動上鎖大門,欲進入店內。于海義返回屋內取出折疊刀,來到大門附近,呂某將門推開強行進入室內,二人廝打起來。于海義持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在足療店二樓休息的叢某、王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并撥打了120及110。于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礦務局醫院,并于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呂某系被帶刃利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腸系膜動脈斷裂大失血而死亡。
于海義于9月1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于海義進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撫順市公安局對于海義執行逮捕。2019年1月,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于海義起訴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5日,該案由撫順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約3個小時,未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
庭審中,檢方認為于海義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海義及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則認為系正當防衛,并強調在于海義自身是殘疾人,與不法侵害人力量對比占下風的情況下,要求其實施“恰到好處”的防衛,有違常理常情,應設身處地換位思考。
此前報道顯示,早年的一場嚴重車禍,導致了于海義肢體四級殘疾。于海義的殘疾人身份也是此案被公眾廣泛關注的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