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黃金鑫瑙”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發布“黃金鑫瑙”藥品廣告,使用了“冠心病、腦血栓用上當天就見效;心肌梗塞、中風偏癱吃完60天從根好,……不管心臟病、腦血栓有多嚴重,患病的時間有多長,當天服用,當天見效,只需60天,都能獲得康復”等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的內容,并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1.7萬元。
2、“開金所”金融平臺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互聯網“開金所”平臺發布金融廣告,使用“用戶名,投資金額,賺取收益”等內容進行宣傳,介紹金融產品及產品的交易情況,使用了受益者的名義作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0萬元。
3、“雪聯太”等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廣播發布“雪聯太”等藥品廣告,使用了“國藥雪聯太對3年以內的心腦血管疾病有效率為99.8%,治愈率為93.7%”“鄭一毛,一副眼貼9塊1,雖然這么便宜,不管多嚴重的眼病,都能給你治好”等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1萬元。
4、“化糖1號”藥品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發布“化糖1號”藥品廣告,使用了“看看看,全國的糖尿病患者都在用化糖1號,當天降糖藥全停,血糖穩在5.0,輕松告別并發癥。”“化糖1號一經上市,全國熱賣,患者用了都說快”等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的內容,并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3.47萬元。
5、“50降糖法”“發元堂清水黑發”等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廣播發布“50降糖法”“發元堂清水黑發”等廣告,使用了“獨有專利技術”“準賺錢、門檻低、無風險,免費廣告宣傳,半年回本兒,還能給咱還房貸呢”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1.8萬元。
6、太原雅意藝術培訓學校發布互聯網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自設微信公眾號發布“山西藝術類高考培訓尖端品牌”教育培訓廣告,使用“高分定義王者,你將是下一個第一”“歷年高考成績在全省名列前茅、高分王者、締造傳奇”等內容進行宣傳,利用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3萬元。
7、“現金寶”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互聯網平臺發布“現金寶”金融廣告,使用了“心連心2號最好的產品只給最好的你”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虛假廣告,處罰款4.6萬元。
8、“華佗首烏方”藥品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利用廣播發布“華佗首烏方”藥品廣告,使用了“傳世奇方華佗首烏方,國藥準字號,藥勁大,吸收好,專為一體多病患者量身打造,當天就見效。只需三服藥,新病老病全甩掉,大病小病都治好”等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的內容,并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5.337萬元。
9、“德國WOLL藍寶石鍋具尊享升級組”產品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購物節目發布“德國WOLL藍寶石鍋具尊享升級組”產品廣告,多次使用了“此鍋是用藍寶石做的鍋具”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96萬元。
10、“惠而浦食材機”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推介會對“惠而浦食材機”進行宣傳,使用了“惠而浦食材機能紫外線殺菌、消毒,制出的水用一周時間洗腳,能告別腳臭、腳氣;惠而浦食材機打出的食材營養百分之百吸收;打出的芹菜水堅持喝一個月,你的血壓逐漸往下降,堅持喝,讓你告別降壓藥;中藥經惠而浦食材機打碎后,藥效一服頂三服”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1萬元。
11、“關鍵要素”藥品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利用電視發布“關鍵要素”藥品廣告,使用了“開創30天修好老病骨,90天換新骨的修骨奇素——關鍵要素。它能一次解決200多種骨病”等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的內容,并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3.12萬元。(記者 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