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報訊 (記者劉友旺)2月22日,山西省高院發布消息,山西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件宣判,霍州市法院于2月21日開庭審理被告人左某某妨害公務案,并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月16日晚8時許,被告人左某某在霍州煤電汾東花苑小區20號樓地下室參與聚眾賭博,臨汾市公安局霍東分局李雅莊派出所接報后出警執法。左某某拒不配合,還辱罵、撕扯、踢打民警,并將民警頸部和面部抓傷,導致現場混亂,持續時間長達半個小時,嚴重妨害了民警依法執行公務。
庭審中,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嚴懲處。宣判后,左某某認罪服判,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