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工作。《意見》明確,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對于山東法院管轄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適用該意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意見施行后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該意見;該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