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的通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效應,維護就業局勢總體穩定。
?一、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條件
各統籌地區要密切關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運行狀況,加強情況預判和適時調控,確?;鹗罩Э傮w平衡和安全可持續。實施一般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以下簡稱“備付能力”),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備付能力應達到24個月以上。各地既要落實好國家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也要加大擴面征繳力度,推進應收盡收、應保盡保。對于基金支付壓力較大、符合調劑條件的統籌地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通過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予以適當補助。
二、一般企業穩崗返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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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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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其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
2.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按規定享受2020年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企業、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視同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足額繳費的認定、欠費企業補繳后的申請等事項,執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8〕9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放寬到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在計算企業裁員率時,可按上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職工退休、死亡、調出、上學、入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一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之間職工換崗的,不視為裁員。
三、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
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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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企業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縣(市、區)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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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一般企業穩崗返還政策條件外,還要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2018年和2019年出現虧損,資產負債率在30%至70%范圍內;
2.2019年營業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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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種穩崗返還政策享受。
《通知》強調,加快推進政策落實,確保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的穩崗返還應返盡返。要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長期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以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對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經營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以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宜進行穩崗返還。對以往年度違規領取且拒不退回穩崗返還資金的企業,在其再次符合條件時扣減應退回的穩崗返還資金。
在推進方式上,大力推廣“靜默認證”“無形認證”。2020年3月底前,通過據實撥付或“先預撥、后承諾、再清算”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穩崗返還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對4月份及以后新增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隨時篩選、隨時確認、及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