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通知,就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自覺把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同服務疫情防控結合起來,同助力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結合起來,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起來,實施清單化執法,推動各類排污單位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五大類企業原則上一般不開展現場檢查,包括生產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的企業,供應水、電、氣的保障民生的企業,污染少、吸納就業能力強的企業,重大工程項目以及先進裝備制造業類等企業。這些企業除信訪舉報核實以外,一般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已經安裝在線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穩定達標、環境信用良好、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的重點監管企業,可以減少開展現場檢查。適度調整行政處罰的方式,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對受疫情影響,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對因疫情而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通知指出,要緊扣污染防治攻堅戰決戰目標任務,推進“散亂污”企業監管執法,為堅決完成大氣和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要創新監管執法手段,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充分利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提醒各類污染物排放企業正常運行治污設施,不斷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效能。(記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