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規定》共十二章五十五條、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考核與評價、責任追究和附則。總則部分強調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生產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資本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強調了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分確定了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強調了黨委要“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保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政府要“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科學決策,制定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明確了組織部門、宣傳部門、政法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共4個黨委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等31個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厘清了責任,將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推動太原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基礎。
考核與評價部分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與評價的方法和內容,一是“黨委、政府每年應將生態環境目標任務及責任分解落實,并建立生態環境目標管理責任制”。二是“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發生生態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責任追究部分明確了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人員”問責的依據和范圍,依據是《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山西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相關法律法規;范圍是黨政領導干部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記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