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提請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審,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關于加強電信用戶權益保護、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力度、電信基礎設施電磁輻射檢測力度等問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大騷擾電話治理力度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介紹了關于《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去年1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審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電信市場亂收費、多收費以及商業性信息、騷擾電話屢禁不止等問題,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條例》增加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電信用戶的保護力度。
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增加了相關內容。針對亂收費問題,增加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免費試用電信業務,試用期滿后未經電信用戶確認,不得轉為收費項目。”針對多收費問題,增加了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計費系統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布;發現電信用戶超過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三倍以上的異常電信費用時,應當及時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與此同時,針對商業性信息、騷擾電話屢禁不止等問題,增加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技術手段建設,提升識別和攔截能力,加大對商業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的治理力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主叫號碼真實傳送,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防范、打擊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詐騙行為”等內容。
民用建筑物上附掛線路或基站要付費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到,在調研過程中,有些部門和單位提出,電信基礎設施是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加強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河南省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還存在進場難、建設難、保護難等問題。
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了相關內容。在第九條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向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樓頂,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便利;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移動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并按規定支付使用費,建筑物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應當為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同時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桿塔等電信基礎設施;需要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基礎設施產權人同意,并依法給予賠償。(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