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2月21日14時30分,王某某在晉城市城區鳳臺街體育場附近乘坐車牌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15時左右,公交車行駛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附近路段(還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王某某欲下車,要求公交車司機原某某停車,司機原某某拒絕停車。王某某沖到司機身旁,強行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去平衡,向前行駛十多米后才強制停下。當時,公交車上共有28名乘客。車停后,王某某仍和司機原某某糾纏,原某某被迫報警。
評析:
5月26日,澤州縣法院審結該起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對司機進行謾罵,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危及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公交車上乘客有28人之多,所以,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明出行,平安到家。在此提醒大家,切莫拿公共安全開玩笑,生命只有一次,千萬別因為自己一時沖動釀成悲劇。(記者閆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