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部分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因保證人不能履行擔保義務或發生房屋拆遷等情況,存在變更擔保方式的需求,中心對此項工作進行了試點,目前已經掌握一定辦理經驗,為此決定全面推行這一便民政策。
相關通知明確,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因抵(質)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變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可向原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承貸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借款人申請變更擔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應長于剩余貸款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產權證的房產。所有權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此項便民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