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胡增春)10月30日起,運城市政府于上月底發布的《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將實施。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提醒: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需規范佩戴符合安全標準的頭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的車架結構等。
《通告》要求,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最右側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1名12周歲以下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時,應當使用安全坐椅。電動自行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
《通告》明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處20元罰款;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2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騎行,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不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處20元罰款;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處20元罰款;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處30元罰款;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處3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處50元罰款;不避讓盲人的,處50元罰款;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50元罰款。
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2019年4月15日(含)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備案管理,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