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山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將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同意”。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將第六條中“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廢止的省政府規章主要包括:《山西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山西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山西省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辦法》等。(記者何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