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急救是衛生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公共安全密切相關。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破解急救工作中的棘手問題,針對當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轉運患者不規范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付抬擔服務費用。每個醫療急救出診車組配2名擔架員,向患者免費提供搬抬和協助現場急救服務。”同時,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有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采取讓行、停車、減速等方式主動避讓。因避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可以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為了增強自救互救能力,盡可能為搶救生命預留機會,《條例》規定,“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在機場、地鐵車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醫療急救器械。”并“安排掌握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為做好服務保障工作,《條例》規定“將醫療急救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市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讓法規“牙齒”真正咬合,切實發揮實效。
此外,為在疾病防控上規范管理,《條例》對醫療急救過程中的疾病預防與控制進行嚴格規范,除了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納入醫療急救體系中,《條例》還規定“患者或者家屬應當及時告知救治人員既往病史、疑似病癥等真實情況,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對于患者有疑似感染傳染性疾病的,所處區域為疫區或者來自疫區的,由急救人員按照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為主、兼顧就近的原則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有力保障患者及時得到科學救治、保護他人健康權益免受侵害。(記者 李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