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釗 通訊員 姚建勛
12月1日,一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的男子被公安交警“請進”了班房。
當天上午,上蔡縣邵店鎮男子劉某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普通三輪摩托車到汝南縣古塔街道辦事處七里店村走親戚;中午,劉某在親戚家就餐。就餐期間,禁不住親友相勸,劉某喝了兩瓶啤酒。當天下午4時50分許,劉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返程,行駛至G230國道汝南縣三門閘街道辦事處八里鋪北昌達駕校門口時,被汝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巡邏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儀測試,達到飲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和無證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汝南縣公安機關對劉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并處1500元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