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現實生活中,百姓訂立遺囑不僅局限于書面形式,還有人選擇借助智能設備記錄下自己立遺囑的過程,如通過錄音、錄像訂立遺囑。為了使此類遺囑有法可依,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錄像遺囑這一遺囑形式,并對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需要具備的要件進行了規定,從而使立遺囑人在訂立該類遺囑時有法可循,保障遺囑的有效性。
案例
陳某與任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兒子陳某一,女兒陳某二。任某早年前就已經去世,陳某在去世前兩年,口述其去世后將房屋及其名下的銀行存款留給外孫楊某,并由陳某二和楊某在旁全程錄音錄像,事后制作成音像光碟封存。陳某去世后,楊某以陳某生前制作的錄音錄像遺囑為由,主張繼承陳某的房屋和陳某名下的銀行存款。陳某一認為該遺囑無效,不同意執行,楊某遂將陳某一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在本案中,陳某二作為陳某的繼承人、楊某為陳某的受遺贈人,不符合見證人的法律規定。因此,該錄音錄像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陳某的遺產。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讀
本條規定了自然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形式訂立遺囑,增加了錄像遺囑的形式,即遺囑人不僅可以借助錄音機、錄音筆等媒介錄制遺囑,還可以通過錄像機、照相機、手機等設備記錄立遺囑人的聲音和影像來訂立遺囑。
根據民法典規定,錄音錄像遺囑須具備以下有效要件:
1.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需要滿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對見證人資格所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即錄音錄像遺囑的見證人不得是:(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在遺囑中,遺囑人和全部見證人要記錄自己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為了明確遺囑人及見證人的主體身份,遺囑人、見證人在記錄時,最好將自己的身份證號也記錄在其中。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馬婷、王麗律師/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