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五號)
《山西省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宏觀決策、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采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活動,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務數據的管理與應用,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促進共享、鼓勵開放,支持開發、服務社會,規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解決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總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務云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等基礎支撐體系的建設、運行和標準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務信息效能考核評估機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集中統一、技術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級政務云平臺。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級政務云平臺,并與省級政務云平臺對接聯通,形成省市兩級架構、分域管理、互聯互通的全省一體化政務云平臺體系。
省、設區的市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的政務數據應當匯聚、存儲在政務云平臺。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數據應用,加強業務協同,優化服務流程,提升“一網通辦”服務效能。
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現咨詢、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收費、證照制作等全流程在線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系統應當與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并依托其支撐能力,實現系統間事項集中發布、服務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業務協同辦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政務數據目錄的編制要求。編制要求應當包括分類、格式、更新時限、共享屬性、共享方式等內容。
省、設區的市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編制要求,編制和更新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目錄。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歸集、形成全省政務數據目錄,并建立目錄維護機制。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省級政務云平臺、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整合全省政務數據,形成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宏觀經濟、空間地理和電子證照六大基礎信息資源庫,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信息資源目錄。
多部門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共建的主題信息資源的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信息,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采集對象的同意;被采集對象拒絕的,不得采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職責。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做好政務數據維護,確保數據準確及時。
政務數據的采集、存儲和管理應當采用數字化方式。未采用數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資源,應當進行數字化處理。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的共享應當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
政務數據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給所有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擬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范圍的,目錄編制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依法提供相關依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共享屬性。
第十三條 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數據的,共享數據的使用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提供數據的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需要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數據的,經提供數據的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在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及時確定可開放的政務數據,但是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務數據涉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重大利益關系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其開放。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通過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免費開放經過脫敏和標準化處理、可機器讀取的數據。
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形式無條件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的政務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第十六條 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部門發生變更的,按照業務歸屬原則,證照的歷史數據歸集到現業務所屬部門;因部門變更導致證照的歷史數據無法加蓋原部門電子印章的,加蓋現證照歸屬部門的電子印章。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可以根據政務數據開發利用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權開發對象或者合作開發對象進行政務數據開發利用。授權情況應當報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政務數據合作時,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政務數據開發應用,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議進行。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注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十九條 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支持通過數據交易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務數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采集、存儲、傳輸、處理、開放、利用等環節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政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檢查政務數據開放開發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政務數據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政務數據安全指導、監督、調查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政務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采取身份認證、權限管理、數據加密等安全措施保障政務數據安全,并建立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和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被非法獲取或者泄露。
政務云服務提供方應當確保政務云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數據采集范圍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
(二)因采集對象拒絕采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而拒絕履行有關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共享開放政務數據的;
(四)以獲取的政務信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管和安全保障職責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數據,是指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文字、數字、符號、圖片和音視頻等數據。
(二)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
(三)數據共享,是指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部門政務數據和為其他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活動。
(四)數據開放,是指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提供政務數據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