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夜23時55分許,邯鄲交巡警邯山二大隊韓曉中隊長帶領機動二民警白子昊、牛東東、戶玉柱 李錚等人,在學院北路與邯山街交口南側開展酒醉駕治理工作。這時一輛號牌為冀D×××KX的豐田白色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而來,接近民警盤查點時突然右轉靠向路邊停車不再前行,很是可疑,民警迅速上前對其進行盤查。
經查問核實得知,該車輛駕駛人名叫王某,磁縣人。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得數值為101mg/100ml,該檢測數值已達到醉駕標準。隨后民警帶駕駛人到邯鄲市第二醫院進行抽血檢測,過程中王某表現很不配合,躺在醫院走廊地板上不起來,并稱自己頭暈無力,想盡一切辦法拖延時間,以圖能夠降低體內的酒精檢測數值。直到15日凌晨1時許王某才非常不情愿的進行了血樣提取。隨后民警將血樣送到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檢測,最終檢測結果顯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24.7mg/100ml。
駕駛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其將面臨吊銷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于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