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民警張丙辰帶領中隊人員在陵西大街與陵園路口北100米處設卡開展酒醉駕治理工作。24日0時15分許,執勤民警對一輛銀白色廂式貨車駕駛人進行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測得數值為47mg/100ml。因為其駕駛的為營運車輛,該駕駛人已經屬于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經查問得知,駕駛人張某為某物流園運輸公司司機,其承認了當天工作結束后喝了酒,等酒后散場時認為夜間應該沒事,于是抱著僥幸心理駕駛貨車返回物流園,在途中被我民警查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民警當場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拖移機動車。駕駛人張某將面臨5000元罰款、行政拘留15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二大隊:高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