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電魚是一種絕戶式的捕撈方式,被電過的魚即便能逃脫也會導致畸形無法繁殖,對漁業資源及水域生態破壞極大。近日,永年警方成功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有效保護了轄區內的水域生態環境。
永年區公安局接到區農業農村局報案稱,在禁捕魚期間,有人使用電網在臨洺關鎮東洺陽村南洺河境內(永年區洺河屬于海河)非法捕撈魚。
經永年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鄧某攜帶捕魚電網至永年區洺河,把漁網電線和魚竿電線接到逆變器,并將其接到電瓶轉換成220V電壓在洺河內電魚,造成大面積小魚苗死亡。辦案民警通過細致摸排、縝密偵查后,于7月25日將犯罪嫌疑人鄧某抓獲。
經民警核實及犯罪嫌疑人鄧某交代,其利用電網非法捕撈37斤魚,并以每斤8元的價格賣給他人12斤,非法獲利96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鄧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被永年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永年警方提醒:在禁漁期、禁漁區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均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廣大群眾一定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心存僥幸,為一時之利而以身試法。
邯鄲新聞傳媒中心記者 榮志晴 通訊員 馬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