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質量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醫療美容領域虛假宣傳、翻新“黑氣瓶”、超期未檢電梯……近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第七批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陽市宜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華肽肽生物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8月8日,洛陽市宜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華肽肽生物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9日,洛陽市宜陽縣市場監管局在辦理某公司涉嫌利用產品包裝物進行虛假宣傳案時,發現其關聯公司華肽肽生物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系該虛假宣傳行為的操縱主體,涉嫌虛假宣傳。經查,華肽肽生物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人參復合肽特殊膳食”是一種運動營養食品,涉案產品外包裝二維碼掃碼顯示內容中宣稱“女性人群:美容養顏、瘦身、排毒;老年人:促進營養吸收,助睡眠,改善便秘等”,并制作涉案產品虛假宣傳視頻資料和課件,組織進行“人參復合肽特殊膳食”虛假宣傳(可以防治腫瘤,抑制癌細胞轉移等),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洛陽市宜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保健食品是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產品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藍色草帽樣標志,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商家嚴禁宣傳對疾病預防、治療作用,更不能替代藥品使用。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維護了廣大老年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鶴壁市市場監管局淇濱分局查處億鑫副食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鶴壁市市場監管局淇濱分局依法對淇濱區億鑫副食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罰款5.0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5日,鶴壁市市場監管局淇濱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淇濱區億鑫副食商行倉庫進行檢查,發現其實際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不一致,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在其倉庫內發現8袋“溜溜梅”,其中6袋已過保質期,1袋生產日期被涂抹,1袋生產日期被篡改,以及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產品和工具予以扣押。經查,2022年3月至7月25日,該商行篡改30袋規格為160g“溜溜梅”外包裝日期,每袋售價10元,違法所得3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鶴壁市市場監管局淇濱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保證其生產經營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符合相關規定,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當事人通過篡改生產日期,使得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流入市場,加劇了食品安全的風險性。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嚴厲打擊欺詐消費者的違法違規行為,使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和消費權益切實得到保障。
案例三:漯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為他人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提供便利條件案
2022年6月20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為他人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7.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0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在調查一起涉嫌無證無照生產銷售侵犯“旺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件中,發現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為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經查,當事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仍無償向他人提供部分閑置廠房生產侵犯“旺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旺中旺”禮品包產品,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并向他人出借“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受法律保護,注冊者有專用權。市場監管部門以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四:漯河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查處大河液化氣有限公司非法充裝不合格液化氣瓶案
2022年7月1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大河液化氣有限公司非法充裝不合格液化氣瓶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轄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未定期鑒定的液化氣瓶進行非法充裝,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固定證據。經查,漯河大河液化氣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給用戶進行液化氣氣瓶充裝前后,未進行安全檢查,也未對該次充裝過程及事項進行登記記錄,更未查明用戶所提供的液化氣氣瓶屬于過期未檢定、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漯河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液化石油氣瓶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扎實推進液化石油氣瓶安全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故。
案例五:商丘市永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某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冷凍三號豬肉案
2022年7月20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某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冷凍三號豬肉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冷凍三號豬肉36箱(25kg/箱);罰款22.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永城市大海倉儲服務有限公司檢查時,現場發現幾名工人正在將原包裝2021年3月25日冷凍三號豬肉生產日期更改為2022年2月10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產品予以扣押。經查,馬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以17元/公斤的價格從河南中潤新程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冷凍三號豬肉500箱(25kg/箱),為延長保質期,于2022年4月2日雇傭工人在永城市大海倉儲服務有限公司冷庫門前更改包裝箱,將原包裝箱生產日期2021年3月25日更改為2022年2月10日,更改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冷凍三號豬肉36箱(25kg/箱),貨值金額171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丘市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當事人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法讓過期食品繼續銷售,使得食品到達銷售環節時以虛假最新日期面對消費者,嚴重違背了食品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將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將食品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守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案例六: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邑縣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龍口粉絲”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案
2022年6月28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夏邑縣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龍口粉絲”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商品169袋,沒收違法所得1.81萬元;罰款6.1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30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在夏邑縣何營鄉一貨車上發現169袋“新鴻業”“龍卩”粉絲,包裝上“龍卩”粉絲與“龍口”粉絲字樣相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經查,上述產品由夏邑縣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其包裝上“龍卩”二字與注冊商標不符,外包裝上仿“龍口”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從而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該批“龍卩”粉絲剩余產品貨值金額7655元,違法所得18069元。該公司生產加工過程中還存在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進銷貨臺賬等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混淆是指由商標的近似而產生的混淆誤認,從而混淆消費者的認知行為,生產商的違法行為不僅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放心安全的消費環境。
案例七: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尉氏縣金星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經檢驗電梯案
2022年6月10日,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尉氏縣金星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經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使用13部未經檢驗的電梯;罰款3.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1日,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管局對尉氏縣金星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金星熙府小區有13部電梯超期未經定期檢驗仍在繼續使用,予以責令改正。2022年4月22日,執法人員對責令改正行為復核時,發現該公司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梯已經成為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等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乘梯。
案例八:駐馬店市泌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泌陽縣宏遠加油站銷售95號非車用乙醇汽油和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92號車用汽油案
2022年3月24日,駐馬店市泌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泌陽縣宏遠加油站銷售95號非車用乙醇汽油和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92號車用汽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141.21元;罰款12.3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4日,駐馬店市泌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泌陽縣宏遠加油站銷售的92號、95號車用乙醇汽油、0號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所檢驗項目中硫含量、乙醇含量不符合車用柴汽油要求,判定該油品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從山東東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購進92號、95號車用乙醇汽油、0號柴油共計6.1噸,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4.74萬元,違法所得6141.2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車用乙醇汽油管理辦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駐馬店市泌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成品油是主要的戰略物資和特殊商品,也是被施以重點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質量抽查力度,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成品油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