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了安陽市龍安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財購 罰決字〔 2022 〕第 2 號。
當事人:永樂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慶偉
身份證號:410522199001237716
單位代碼:91410500MA3XBD1D03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健康路東段臨街樓三層316號房間
本機關于2022年12月5日對你公司涉嫌存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2021年,你公司在代理“龍安區東風鄉郭里東幼兒園附屬配套工程項目”(采購文件編號:安龍磋商采購-2021-31)時,磋商文件第四章評審辦法2.2.1.3技術部分(40分)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行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之規定,已構成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違法行為。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政府采購項目檢查工作底稿,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受托人的主體身份;
4.委托代理協議一份,證明當事人系“龍安區東風鄉郭里東幼兒園附屬配套工程項目”的代理機構;
5.磋商文件節選,證明當事人磋商文件中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違法行為;
6.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磋商文件中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違法行為。
根據你公司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節第六條“【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裁量基準(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之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為輕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公開信息顯示:永樂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偉,地址: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招投標代理服務;政府采購代理服務;采購代理服務;水利相關咨詢服務;環境保護監測;環保咨詢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灌溉服務;農業園藝服務;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工業設計服務;水土流失防治服務;企業管理;安全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策劃;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人防工程設計(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測繪服務;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建設工程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公路工程監理;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建式人防工程監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筑勞務分包;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公路管理與養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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