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鴿投資),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東路6號。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銀鴿投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銀鴿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臨時信息披露義務,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1.2018年,銀鴿投資在未經審議等情況下,分別為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鴿集團)有關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最高額授信合同項下一系列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貸款本金和利息等費用承諾差額補足義務,涉及本金和授信14.39億元,未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構成重大遺漏。
2.2018年、2019年,銀鴿投資在未經審議等情況下,向銀鴿集團分別提供資金24,500,000.00元、51,810,000.00元,未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別在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構成重大遺漏。
二、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1.2018年,銀鴿投資虛增收入24,951,456.40元,虛增利潤總額24,043,612.37元,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實,構成虛假記載。
三、訴訟、仲裁披露不及時
2020年,銀鴿投資未及時披露訴訟事項,涉案金額400,080,000.00元;未及時披露購銷合同仲裁事項,涉及貨款989,255,265.58元及相關違約金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文書、會計憑證、銀行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銀鴿投資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7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據公開信息顯示: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某杰,地址:漯河市召陵區,經營范圍:紙張、紙漿及其深加工產品、百貨銷售;技術服務、投資咨詢(國家專項規定的除外)。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零配件及相關技術的進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的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廢紙、廢棉等廢舊物資的經營;機電設備設計、研發制造及安裝維修業務;機電產品經營;防腐保溫工程施工;儀器儀表校驗、電氣實驗;鋼構架制作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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