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河南省信陽市羅山縣人民政府發布一則信陽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信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7日對信陽仟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信陽仟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據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豫環辦〔2022〕72號)大氣污染防治類-序號16內容和現場取證情況。經信陽市生態環境局討論研究,對信陽仟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67120元(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