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人民政府發布一則,關于新蔡縣利華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1月5日對新蔡縣利華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新蔡縣利華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河南政企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協助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新蔡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機械(型號ZL936F)進行現場尾氣檢測。經三次測量(第一次測量結果:2.41(M-1);第二次測量結果:1.46(M-1);第三次測量結果:1.68(M-1)),排放限值:0.5(M-1),檢測結果為: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對對新蔡縣利華金屬資源再生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違法行為作出,給予罰款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