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有效推進全省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強化我省肉類監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發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現集中公布第一批肉類產品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長治市城區某熟肉加工作坊經營摻雜摻假食品案
2023年8月,長治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長治市城區某飯店經營場所內對其所經營銷售的驢肉產品抽檢一個批次。經檢驗,該批次驢肉中檢出馬成分內參照基因。2024年4月,長治市市場監管局對被抽樣單位及供貨方立案調查。經查,該供貨方將以馬肉原料制作的熟肉制品充當驢肉熟制品銷售給他人的情形已涉為經營摻雜摻假的食品,涉案肉品數量15㎏,貨值金額為18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典型意義: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驢肉違法行為,通過對驢肉生產、經營、餐飲環節進行全面規范整治,重點打擊采購和使用病死、來源不明或不合格鮮肉加工驢肉制品、加工過程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以騾肉、馬肉、豬肉冒充驢肉銷售等違法行為,推動長治驢肉產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全面提高驢肉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案例二:太原市小店區某食品經營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小店區某食品經營店銷售的青島火腿腸包裝上所打印的生產日期模糊(2024.02.01),且與正常品對比為存在異樣,疑似篡改產品生產日期。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未發現印有問題日期的青島火腿腸,但當事人承認其確實銷售過上述食品,并提供相關照片。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食品生產者對產品有效期的安全承諾,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對產品外觀進行基本檢視。篡改生產日期的行為情節惡劣,作為下游食品零售者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時辨識,但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認錯態度良好,主動整改并積極配合調查,結合違法產生的后果給予減輕處罰,達到懲戒與教育并重的目的。
案例三:朔州市朔城區某鹵食店未經許可制售熟食案
2024年4月,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投訴轉辦通知書,內容為朔州市朔城區某鹵食店未經許可制售熟食案,投訴舉報稱該產品沒有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廠家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執法人員立即到店進行現場檢查,經營者無法提供生豬手的供貨方資質、購進票據以及該批次豬手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肉制品生產應當按照《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3)》相關要求,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等場所,具有合理的預制調理肉設備布局、工藝流程和必要條件。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存在極高的食品安全隱患,此案例再次告誡廣大食品生產者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守法依規經營。
案例四:呂梁市文水縣某加工坊涉嫌制售鹵豬頭肉超限量使用亞硝酸鹽案
2024年3月,文水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加工坊的鹵豬頭肉進行監督抽檢,經委托檢驗發現亞硝酸鹽超標。文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調查,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亞硝酸鹽是一種食品添加劑,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超過極限攝入量會造成亞硝酸鹽中毒。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對亞硝酸鈉使用有嚴格的規定,其殘留量為肉質罐頭不超過0.05g/kg,肉類制品不超過0.03g/kg。通過監督抽檢,及時發現了肉制品中的安全隱患,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懲處,是以法律武器保衛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有效提升肉制品生產者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督促其規范生產行為。
案例五:大同市渾源縣某水產超市在未備案情況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4月1日,執法人員對渾源縣某水產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店內有熟肉檔口,經詢問當事人和查驗相關證照,該熟肉檔口未獲得許可(或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要求7日內完成整改。2024年4月9日,執法人員再次到渾源縣福麓水產超市檢查整改情況,發現當事人仍未按規定申請備案,屬逾期不改正行為。當事人在未備案的情況下從事熟肉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根據相關規定,從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進行登記備案。該案件中當事人在明知其經營行為應當依法取得登記的前提下,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對此類違法行為打擊,可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
案例六:呂梁市文水縣某食品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鴕鳥肉案
2024年3月18日,文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文水縣韓村某食品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韓某在家中私自屠宰鴕鳥,在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在拼多多平臺對外銷售,共銷售40袋200斤鴕鳥肉,獲得違法收入3294元。
該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鴕鳥肉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店作出處以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加強動物檢驗檢疫是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都對生鮮肉制品檢疫和檢驗做出了相應規定,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不能進入市場領域,此次查處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肉類案,警示廣大肉類產品經營者,要嚴把生肉入場查驗關不能心存僥幸,無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