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浚縣交警大隊現選取近期發生在轄區內的7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進行曝光,以進一步強化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提醒。在此,特別呼吁廣大駕駛人朋友,吸取教訓,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珍愛生命,平安出行。案例一2023年3月7日23時17分左右,蘇某醉酒后駕駛豫P****1二輪摩托車沿浚縣浚朱線自西向東行駛至大高村路段時駛入道路北側,與相向行駛駕駛三輪電動車的孫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蘇某和孫某受傷,兩車受損。蘇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蘇某承擔主要責任,孫某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
2023年02月26日12時30分許,劉某駕駛車牌號為魯M****0的重型貨車,在浚縣新鎮鎮枋城村路段停放車輛掛車車門未關好,與吳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乘坐人延某發生了交通事故,致延某受傷。
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當事人劉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吳某無責任,當事人延某無責任。
案例三
2022年10月17日06時00分許,丁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C515定浚線自西向東行駛至G515定浚線376公里浚縣屯子鎮蔣村加油站路段時,與前方張某停放公路南半幅非機動車車道未擺放警示標志、未打開尾部警示燈的豫E****9-豫E***8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發生碰撞事故,致二車損壞,丁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坐人閆某受傷,閆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事人丁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張某其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及《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操作規范》第5.1.10:“夜間在道路、街道臨時停車或因故停車時,應當始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牌照燈向他人示意,必要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案例四2022年08月20日08時30分,劉某駕駛車牌號為豫P****1的重型貨車,沿河南省鶴壁市善大線自西向東行駛至河南省鶴壁市善大線16公里200米屯子鎮三角村路段超車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劉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三輪電動車損壞,劉某受傷。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之規定。當事人劉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某無責任。
案例五2023年03月17日19時00分許,李某駕駛車牌號為豫J****3的重型貨車,沿通武230國道自南向北行駛至通武230國道1708公里善堂鎮路段史小寨路段100米十字路口時,與自西向東行駛停止的郭某駕駛車牌號為豫F****9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二車損壞,無人受傷。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當事人李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郭某無責任。
案例六2023年03月17日17時21分許,張某駕駛車牌號為豫J****1的重型半掛貨車,沿通武230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通武230國道善堂鎮史小寨路段100米變道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的王某駕駛車牌號為豫J****D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二車損壞,無人受傷。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交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定。當事人張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無責任。
案例七2023年02月07日18時00分許,陳某駕駛車牌號為豫F****0的小型客車,沿224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224省道浚縣小河鎮黃莊店村路段時,與前方張某駕駛車牌號為豫F****6的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二車損壞。當事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當事人陳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無責任。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
中 原 新 聞 網 (鶴壁運營中心) 新聞熱線:15903638356 商務合作:13373918983 投稿郵箱:4004597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