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倡導文明安全交通行為,增強駕駛員斑馬線前禮讓行人的意識,根據全市統一部署,鶴壁市有關部門在城區人流量較大的路口設置了抓拍監控設備,除了依法予以嚴格處罰外,還將通過各類媒體平臺進行曝光,引導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章守紀,養成文明駕駛習慣。
近期,鶴壁市絕大部分車輛都能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可還有一些車主卻不以為然。下面,我們一起看看2023年第10期10輛不禮讓行人的交通違法車輛:
1、豫FA0236小型汽車2023年5月9日15時58分,沿華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鶴煤轉盤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2、豫FR7968小型汽車2023年5月9日16時34分,沿華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鶴煤轉盤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3、豫F55582小型汽車2023年5月9日16時49分,沿華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鶴煤轉盤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4、渝A05E5P小型汽車2023年5月10日09時15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5、豫EN1G20小型汽車2023年5月10日09時19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6、豫HMU002小型汽車2023年5月10日09時49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7、豫F79M82小型汽車2023年5月10日10時27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8、豫ESU578小型汽車2023年5月12日10時54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9、豫FF6667小型汽車2023年5月14日10時41分,在華山路(淇濱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10、豫ADS8790小型新能源汽車2023年5月15日16時39分,在華夏南路(淮河路至鶴煤大道路段),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以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處以200元罰款、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
斑馬線是要禮讓行人的!不少駕駛員朋友會認為,斑馬線前提前減速,速度很慢通過,就等于禮讓行人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對于在斑馬線前如何禮讓行人,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管有無行人,都應當減速行駛,也就是說駕駛員要制動減速;而當斑馬線上有行人通過時,駕駛員必須完全停下車來讓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駕駛員,但駕駛員一定都是行人。當行人成了駕駛員,就要想著斑馬線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駕駛員成為行人,更要換位思考,你會用怎樣的車姿來對待作為行人的自己。
換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識,這樣一來,車讓人、人禮車,就會成為和諧文明的場景。
交通文明,相互禮讓。機動車和行人都要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爭做文明交通的參與者、踐行者。對于機動車不禮讓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市創城辦、市創文辦將聯合有關部門持續進行曝光。
佩戴頭盔
是守護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線
能在最危險的時刻救人一命
戴好安全頭盔=守住生命線
但還是有人將自身安全置身事外
騎行電動自行車時不佩戴頭盔
本期的交通違法行為曝光臺
曝光2023年第3期
“不佩戴安全頭盔”騎行人員
案例一
姓名:陳*華
身份證號:410603********2529
違法地點:淇濱大道與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二
姓名:葉*宏
身份證號:410105********1679
違法地點:淇濱大道與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三
姓名:靳*軍
身份證號:410523********7570
違法地點:淇濱大道與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四
姓名:田*武
身份證號:410611********301X
違法地點:淇濱大道與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五
姓名:邱*利
身份證號:410611********7041
違法地點:淇濱大道與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六
姓名:程*春
身份證號:410622********0011
違法地點:興鶴大街與黃河路交叉口
案例七
姓名:張*
身份證號:410611********6057
違法地點:華山路與淇濱大道交叉口
案例八
姓名:徐*花
身份證號:410611********0029
違法地點:興鶴大街與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九
姓名:王*平
身份證號:410611********4515
違法地點:興鶴大街與黃河路交叉口
案例十
姓名:孫*渟
身份證號:410603********2529
違法地點:黃山路與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十一
姓名:李*生
身份證號:410602********2618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王*平
身份證號:410611********301X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王*芳
身份證號:142733********5429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秦*龍
身份證號:410603********0510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閆*宇
身份證號:410603********3536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賈*牛
身份證號:410611********0031
違法地點:鶴壁集崗樓
案例十七
姓名:劉*民
身份證號:410603********4533
違法地點:長風路與紅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李*
身份證號:410602********3520
違法地點:鶴壁集崗樓
案例十九
姓名:竇*的
身份證號:410611********0015
違法地點:鶴壁集崗樓
案例二十
姓名:劉*琴
身份證號:410603********4527
違法地點:興鶴大街與黃河路交叉口
鶴壁公安溫馨提醒:
《鶴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依據《鶴壁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