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城區男子張某某
與王某某結婚后
共同生活23年
育有三個子女
后來
在沒辦理離婚的情況下
張某某又與宋某某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1年
日前
張某某因涉嫌重婚罪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9111961********,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菏澤市牡丹區南華小區H樓1單元4樓西戶,戶籍地菏澤市**村**號。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菏澤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菏澤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20年4月5日,因證據不足,于2020年4月5日,退回偵查機關一次補充偵查,2020年5月4日偵查機關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與王某某1983年結婚,兩人共同生活期間育有三個子女。2006年3月16日,張某某與王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簽訂離婚協議,該離婚協議未經菏澤市牡丹區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確認,雙方未能依法解除婚姻關系。2008年張某某在與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與宋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2019年11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離婚協議書、辦案說明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趙 明
檢察官助理彭春華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