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肇事罪這個罪名
估計很多人都不陌生
但是這個罪名的適用主體只限定于機動車嗎?
答案是NO!
近日,巨野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判決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案件的被告——一位80后小姐姐張某艷,駕駛電動三輪車撞傷路邊行人劉某某,后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張某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案情回顧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15日18時48分許,被告人張某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巨野縣巨獨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薛扶集村街里時,碰傷未靠路邊行走的被害人劉某某,同月18日14時,被害人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張某艷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巨野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艷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其駕駛的電動車經過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艷經辦案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自首,對其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張某艷通過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
依法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張某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因電動三輪車具有便捷、輕快等特點而被普遍應用于家庭生活中,但近年來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層出不窮,車毀人亡的悲劇時有出現,電動三輪車駕駛者超速行駛、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是主要原因。承辦法官提醒各位駕駛人員,開車無小事,駕駛電動三輪車應遵守相關道路安全法規,樹立交通安全意識,文明出行。行人作為弱勢群體同樣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如果機動車因躲避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而導致其他人傷亡,行人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并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