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
菏澤市單縣人民檢察院
發布一則起訴書
詳細內容如下: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單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25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單縣**鎮**樓**村**號,現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單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時許,**派出所接到110報警指令:**鎮**行政村有人實施家暴行為。**派出所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口頭傳喚施暴人員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并踢踹輔警王某某。徐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依法強制傳喚至**派出所辦案區約束醒酒,期間徐某某辱罵并毆打派出所工作人員王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付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單縣時樓派出所辦案工作區視頻錄像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偉
檢察官助理:馬雯晴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