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
12309中國檢察網發布了一則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詳細內容如下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菏牡檢一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011983********,漢族,中專文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顧問營銷,戶籍地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鎮**坊**村**坊村**號,現住菏澤市牡丹區**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吳某某謊稱在教育局工作,以能夠幫助被害人常某某的孩子轉學至菏澤為名,騙取常某某人民幣1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發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常某某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四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之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靳玉玲
檢察官助理馬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菏澤市牡丹區**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證人名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