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由菏澤
被告人郝全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五萬元。
被告人郝洪領(lǐng)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劉俊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駱留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郝夫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周保舉、劉俊現(xiàn)、王愛玲、高素霞、郝留興、郝瑞、王中華、郝義修、劉福申、王愛華、郝寶安、郝全力、郝杰智、郝利軍、駱義現(xiàn)、劉福常、郝義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十個月到四年有期徒刑不等。
被告人郝全芝非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敲詐勒索罪
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為非法占有鄄城縣光明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稱“光明公司”)與鄄城縣舊城鎮(zhèn)葵堌堆村村民耿某某等人(以下稱“耿某某方”)對鄄城縣董口黃河浮橋(以下稱“董口浮橋”)的經(jīng)營權(quán),唆使郝洪領(lǐng)等人到董口浮橋值班,為參與值班的村民提供午餐或發(fā)放補助,值班期間多次對到董口浮橋工作的光明公司員工進行驅(qū)逐、攔截、毆打,指使同村村民攔截大型車輛通過浮橋、對通過浮橋的小型車輛擅自收費,致使光明公司無法經(jīng)營董口浮橋。同時,被告人郝全芝又以組織村民將耿某某方購買的承壓舟扣留、將耿某某方攆走相威脅,逼迫耿某某方讓其參與經(jīng)營董口浮橋,并由其先從浮橋收入中每月抽取人民幣3萬元,再與耿某某方平均分配剩余盈利。自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非法獲利人民幣共計520萬元。
二、尋釁滋事罪
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郝全芝為了強行占有董口浮橋經(jīng)營權(quán),與被告人郝洪領(lǐng)、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等人共謀,以董口浮橋占本村1.75畝土地為由,組織被告人劉俊現(xiàn)、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留興、郝全力、郝利軍、郝義修、駱義現(xiàn)、劉福常、郝義明、劉福申、郝杰智、郝寶安、郝瑞、王愛華、王中華等人,采取圍攻、驅(qū)趕、毆打、辱罵、拉土堵路、損毀財物、阻止承壓舟靠岸、擅自對小型車收費、在浮橋值班守候等手段,嚴重影響了光明公司和耿某某方對董口浮橋的正常經(jīng)營。其中,被告人郝全芝參與作案7起,被告人郝洪領(lǐng)、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參與作案8起,被告人劉俊現(xiàn)、周保舉參與作案6起,被告人王愛玲、郝留興參與作案4起,被告人高素霞、郝瑞參與作案3起,被告人王中華、郝義修、劉福申、王愛華、郝寶安參與作案2起,被告人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xiàn)、劉福常、郝義明、郝杰智參與作案1起。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郝全芝
犯罪集團其他成員
犯罪集團其他成員
被告人郝全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阻止車輛通行、起哄鬧事等手段,強占董口浮橋的經(jīng)營權(quán),非法獲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全芝為強占董口浮橋經(jīng)營權(quán),唆使被告人郝洪領(lǐng)、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多次組織被告人劉俊現(xiàn)、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留興、郝瑞、郝義修、劉福申、王中華、郝寶安、王愛華、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xiàn)、劉福常、郝義明、郝杰智等人交叉結(jié)伙,采取圍攻、驅(qū)趕、毆打、辱罵、堵路、毀壞財物、在浮橋支鍋做飯值班等暴力和軟暴力的手段,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領(lǐng)、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劉俊現(xiàn)、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留興、郝瑞、郝義修、劉福申、王中華、王愛華、郝全力、郝利軍、駱義現(xiàn)、劉福常、郝義明、郝杰智、郝寶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郝全芝等人在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根據(jù)各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