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澤單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豐某甲、豐某乙等5人惡勢力團伙犯罪一案,這是單縣掃黑除惡斗爭開展以來首例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庭審現場
該案由單縣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劉克柱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全忠、人民陪審員李鋒組成合議庭。單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國建、檢察官徐納、檢察官助理孫世巍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出
2015年以來,被告人豐某甲在單縣浮崗鎮專門成立某擔保公司,專門從事高利放貸的行為,豐某乙在豐某甲的公司進行放貸,白某某等人負責具體要賬。在索要高息債務時,豐某甲糾集豐某乙、白某某等人,采取糾纏、滋擾、恐嚇的“軟暴力”進行討債,恐嚇未成年人,夜晚通過敲門、砸門的方式滋擾債務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被害人及其家人產生內心恐懼有家不敢回。
另查實,在豐某甲放貸期間,糾集豐某乙、白某某、洪某某、韓某某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無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通過實施尋釁滋事違反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豐某甲為糾集者,豐某乙、白某某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庭審方式
本次庭審采用遠程庭審與現場庭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理。2名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庭審現場參加庭審,剩余被告人利用單縣看守所的遠程庭審平臺參加庭審。
庭審過程
單縣人民法院嚴格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當庭告知其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重點核實了被告人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自愿性、合法性,由于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庭審時對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盡量簡化,有效提升了審判質效。
該案將擇日公開宣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五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七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十條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