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生意互有往來,本是生意伙伴,卻因拖欠貨款產生矛盾,又因被執行人未將公司清算信息向申請人書面通知而使矛盾激化,最終,在武陟縣法院的努力下,不僅案結事了,雙方還達成和解。
2016年8月起,焦作市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與鄭州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鐵公司”)長期存在購銷鋼材業務,截至2017年6月,該貿易公司拖欠該鋼鐵公司貨款117萬余元。
由于經營不善,2018年,該貿易公司成立以法定代表人馮某林為組長、股東翟某芳為成員的清算組,并在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但未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該鋼鐵公司,導致該鋼鐵公司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因此,該鋼鐵公司將該貿易公司起訴至法院。
該貿易公司敗訴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先后查封馮某林、翟某芳的房產和車輛,凍結二人的銀行賬戶,并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此同時,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和解,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多次給被執行人做工作,避免雙方矛盾激化。
最終,經承辦法官勸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所欠貨款被執行人全部履行到位,案件順利執結,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